1. 自认定昔时起,企业可持“高新技术企业”证书及其复印件,依照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及《执行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》(以下称《税收征管法》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执行细则》(以下称《执行细则》)、《认定法子》和本《工作指引》蹬仔关划定,到主管税务机关解决有关手续,享受税收优惠。
2. 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切合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《执行条例》、《税收征管法》及其《执行细则》,以及《认定法子》蹬仔关划定前提的企业,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。
3.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昔时内,在通过沉新认定前,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%的税率预缴,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,应按划定补缴税款。

